本标准规定了排水用螺纹钢管(以下简称管材)的术语和定义,材料,结构、分类和连接,要求,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输送介质温度在45℃以下无压埋地城镇排水、工业排水等工程使用的覆塑螺纹钢管
以及城镇雨水排放和收集、农田输水等工程使用的镀锌螺纹钢管。
8.2 组批
同一材料、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管材作为一批,每批数量不超过100t。生产周期7天尚不足
100t,则以7天产量为一批。
8.3 出厂检验
8.3.1 6.1和6.2的检验按GB/T 2828.1进行,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取一般检验水平I,接受
质量限(AQL)6.5,见表10。
8.3.2 在按8.3.1规定抽样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一根样品进行环柔性、环刚度和管材端头的
防腐处理检验。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20904.html
8.4 型式检验
8.4.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中要求的全部项目。
8.4.2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一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材料、工艺、结构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两年进行一次;
— 因任何原因停产时间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
8.5 判定规则
6.1和6.2按表10进行判定。物理力学性能及7.5和7.6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时,在按8.3.1检验
合格的样品中再随机抽取双倍样品进行该项的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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