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项目开(复)工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台建〔2020〕1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度假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建设系统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1461.html
一、畅通开工“绿色通道”。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工业地产)外,其他项目疫情期间施工图审查实行自审备案制,建设单位上传全套施工图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自审承诺书后产生的施工图审查系统受理短消息,即可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依据。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1461.html
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可以依法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1461.html
二、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运转。梳理优先审核复工项目及重点企业清单,实行“一对一帮扶”,因地因企因时简化复工审核手续和流程。对各类工程项目实行复工安全生产条件自审承诺备案制。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1461.html
因疫情不能及时到岗的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可由相应资格人员替岗履责。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1461.html
三、合理顺延工期、商品房交付期限。因疫情导致开(复)工、商品房交付延误,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合理顺延工期、商品房交付期限。顺延时间计算原则上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浙江省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下简称一级响应)解除之日止(扣除春节法定节假日时间)。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1461.html
一级响应期间已复工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因素,一级响应期间工期可不计入合同工期。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1461.html
四、暂缓(或替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疫情防控期间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缓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疫情前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替换。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1461.html
五、及时发布价格预警。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每周发布市场价格预警信息,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1461.html
六、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建设单位等不得以疫情为由拖欠或延迟结算支付工程款及相关服务费用,并积极为企业提供应收款确权服务。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在合同约定总支付比例内,可增付一定比例材料预付款,对变更和材料涨价等费用先行核算,并按合同约定进度款比例同步支付。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1461.html
七、合理分担项目停工损失费。一级响应期间承包人的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现行计价依据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承包人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必要的施工机械停滞台班费用、周转材料使用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八、明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计量。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因复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和防护人员补贴等费用,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一级响应期间按照现场作业及施工管理人员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算。承包方应做好施工现场记录,收集保存现场人员名单、按实签证,作为计量依据。对于复工人员按项目所在地规定需要承包方安排集中观察的,在观察期间发生的住宿费、餐费、防疫物资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九、合理分担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因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合理分摊;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约定不能调整或虽有约定但风险幅度过大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对于已中标且尚未订立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人工与材料等要素价格可能的上涨因素,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
十、合理支付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需承担由此增加的赶工费,赶工费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应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中“提前竣工增加费”的相应标准。
十一、支持市政公用企业发展。鼓励将疫情防控能力提升改造项目纳入各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在统筹安排各级各类补助资金时予以重点倾斜支持。市政公用建设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公用经营合同期限届满的,特许经营期限予以合理顺延。延长的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或自2020年1月23日开始至一级响应结束为期限。
本文来自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十二、鼓励提升老旧小区改造标准。针对疫情防控中暴露的短板和需求,鼓励将垃圾设施和污水管网改造、化粪池改造等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鼓励大力发展“数智化”管理,建设改造智能门禁、监控安防系统、智能快递柜等设施,提高类似不可抗力发生时老旧小区的防控反应速度。在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补助和申请时重点支持。
十三、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对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管道天然气和餐厨垃圾、粪便处理等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和民生项目,主动对接并优先保障其开(复)工需求,复工期间优先保障供应材料物资,优先调配人员力量。
十四、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提高至30%。
十五、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销售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按规定复工后,其销售机构和门店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可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
鼓励开展商品房线上销售。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线上展示和销售平台(台州房源网,网址:576fy.com)上增设“商品房超市”板块,链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线上售楼部”,展示项目信息,提供在线咨询、网上选房、询价洽谈、预约看房和签约等服务。
十六、落实棚改项目开(复)工。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改项目,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按照权限予以倾斜。
十七、减免住房保障租赁费用。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4个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3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增发3个月租赁补贴。已享受人才公寓等房租减免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公租房租金减免。各地要抓紧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汇总、审核,并及时落实租金减免、补贴增发等工作。要继续做好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可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
十八、调整住房保障阶段政策。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因疫情防控延误住房保障的家庭,应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各地可对公租房小区运营管理及物业服务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支出予以适当补助。
十九、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疫情期间,通过网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对提交的审批资料复印件予以认可并办理,疫情结束后再核查原件;承诺审批事项资料补齐时间自动顺延。建设工程因疫情停工3个月以上的,施工许可证无需办理延期申请。有关企业资质延续、人员资格证书延期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因疫情未能按期办理的,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经核实确认后可统一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
二十、实施电子化招投标。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招标项目,要求对电子投标文件实施线上解密,无需投标人派人到交易中心解密或参加开标。调整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方式,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
二十一、加大信用激励力度。对在疫情防控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防控措施到位、复工复产及时等表现突出的企业(个人),经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
二十二、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深入推进“三服务”工作,全面建立联系企业项目制度,力量进一步下沉,加强与属地乡镇(街道)联系和沟通,全力促复工、优服务。
二十三、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强复工后的监管。要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扎扎实实做好施工现场的疫情防控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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