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湘建价〔2020〕87号
各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和计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 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筑工程。
三、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履行本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四、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其中,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五、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六、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承包方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因发包方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方认可承包方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因承包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发包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各项期限不得超过28 日。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七、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计量计价。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
八、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要求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九、施工过程结算支付。发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支付,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60%。项目累计合同金额不得超过概算。
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十一、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和支付有异议且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二、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各阶段施工过程结算结果,合理预计工程总造价情况,控制工程造价,规避结算风险。
十三、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管理监督,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
十五、本意见自2020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9日止。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1663.html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8日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1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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