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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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该规定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职业资格的决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的若干意见》,经研究,决定修改《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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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7893.html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职业资格的决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的若干意见》,经研究,决定修改《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具体如下: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7893.html

一、修改《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冀建质〔2003〕121号)以下条款: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7893.html

(一)取消第八条中“并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内容。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7893.html

(二)第十一条中“并签署见证记录”修改为“并签署接样记录”。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7893.html

(三)取消第十三条中“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内容。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7893.html

(四)第十六条“取样人、见证人、检测人员不履行岗位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其从业资格,造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修改为“取样人、见证人、检测人员不履行岗位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7893.html

(五)取消“《见证取样、送样记录表》”内容。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7893.html

二、修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2〕87号)以下条款: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7893.html

(一)取消第一条第一款中“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和第二款中“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内容。第四款全文内容修改为“(四)见证取样人员培训管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见证取样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保证见证、取(送)样人员具备足够的见证取样工作能力。”

(二)第二条第三款中“见证取样人员授权告知书见附件1”修改为“见证取样人员告知书见附件1”。取消第四款中“盖章(手章)”和第五款中“盖章”内容。

(三)第三条中“见证取样人员玩忽职守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收回其见证取样岗位证书,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见证取样工作,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修改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见证取样人员玩忽职守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附件修改内容

1.《见证人员授权告知书》中“见证人员授权告知书”修改为“见证人员告知书”,“见证人员印章”修改为“身份证号码”,“我单位决定授权以下人员担任    工程的见证人员。”修改为“我单位决定由以下人员担任    工程的见证人员。”

2.《取样人员授权告知书》中“取样人员授权告知书” 修改为“取样人员告知书”,“取样员印章”修改为“身份证号码”,“我单位决定授权以下人员担任    工程的取样员。”修改为“我单位决定由以下人员担任    工程的取样人员。”

3.《见证记录》中取消“见证人员、取样员印章:    ”内容。

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布(详见附件),请予执行。

附件:1.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1

 

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授权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工作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九)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十)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六条  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一)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二)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第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的范围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执行。数量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应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接样人员应由检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见证取样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认可。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见证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书面授权取样人员,并将授权书、见证取样计划通知检测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

第十条  取样人员在取样前,应通知见证人员到场见证。取样后应填写见证记录,送样人员与见证人员共同送至检测单位,或由见证人员封样后,由送样人员将封装试样与见证记录送检测单位。封样应按规定作出标识、封志。

第十一条  接样人应检查来样的标识、封志、外观等情况,并签署接样记录。对试样的规格、数量、养护条件等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拒绝接样。

第十二条  见证、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记录与试验报告一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应将测试后可使用的试件 ,试样返还给委托人。

第十五条  发现见证取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检测单位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有关机构人员对其进行检验或检测,提出处理意见,由责任方在限期内进行处理,处理后重新验收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第十六条   取样人、见证人、检测人员不履行岗位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担见证取样检验检测业务。

承担工程质量见证取样的检测单位,不得与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业主有经济关系或隶属关系。

第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应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全面检测。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见证取样人员岗位管理

(一)施工单位取样员的基本条件。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常驻施工现场并经项目经理授权的人员。

(二)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的基本条件。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常驻施工现场并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的人员。

(三)施工现场见证取样人员配置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取样员、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配备的取样员、见证人员均不少于两人,每个取样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5个,每个见证人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6个。

(四)见证取样人员培训管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见证取样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保证见证、取(送)样人员具备足够的见证取样工作能力。

二、强化见证取样送样过程控制

(一)实行见证取样的范围。

1、下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重点工程、国家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100%。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7)地下室、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10)沥青、沥青混合料;

(11)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12)建筑外窗;

(13)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1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

2、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1)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2)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二)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预算表和材料进场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编制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并根据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制订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报监理单位审查并监督实施。

(三)见证取样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书面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见证取样人员告知书见附件1)。见证取样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取样人员信息告知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

(四)见证取样人员工作要求。

1、取样员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现场见证。取样后,取样员和见证人员要及时进行标识和封志。试样标识应有唯一性,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并由取样员和见证人员签字。见证取样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证取样记录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2、见证人员、取样员要确保样品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见证人员与取样员一起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封样和收样时留影像资料。

3、施工现场应按照单位工程建立试样台帐。取样员制取试样并做出标识后,应按试样编号顺序登记试样台帐。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试样台帐中注明处置情况。

(五)检测机构工作要求。

1、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2、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不少于72小时。

3、检测机构对出现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4、检测机构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出具单位工程检测报告汇总表。

三、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

见证取样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要留存检测不合格建材的退换货记录、返工整改等资料及整改前后的影像图片,由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资料中反映不合格建材的处置情况。监理单位应在主体验收前核查检测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检测报告汇总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见证取样人员玩忽职守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1.见证取样人员告知书

.2.见证记录

 

 

附1

 

见证人员告知书

                 

我单位决定由以下人员担任                工程的见证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见证人员签字
       
       
       
       
       
       

 

注:告知书一式四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建设(监理)

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见证人员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取样人员告知书

                  

我单位决定由以下人员担任                   工程的取样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取样人员签字
       
       
       
       
       
       

注:告知书一式四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取样员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2

 

见  证  记  录

编号:            

 

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                                               

样品名称:                           取样数量:           

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

 

 

 

 

 

取样员签字:                        

 

见证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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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图集吧 发表于 2024年6月26日10: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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