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依据,按正常的施工工期和生产条件,
考虑常规的施工工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本基价是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和其相应费用的基本标准,反
映了社会平均水平。
二、本基价的适用范围:
1.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给水和燃气管道工程。
2.随同建设工程设计,竣工后需移交或委托相关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给水和燃气管道工程。
3.给水管道为自来水厂出厂阀门至用户院外水表井的给水管道。
4.燃气管道为正式命名街道的输气管道。
三、本基价是编制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
四、本基价各子目中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组成。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为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做说明,但基价中已考虑。
五、本基价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给水和燃气管道工程,各子目中材料和机械台班的单价为不含税的基期价格。
六、本基价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
1.人工消耗量以现行《市政工程劳动定额》、《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包括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
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编制期天津市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
日153元;二类工每工日135元;三类工每工日113元。
3.人工费是支付给从事给水和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
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七、本基价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
1.材料包括主要材料、次要材料和零星材料,主要材料和次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按品种、规格列出消耗量;零星
材料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列出。
2.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费、次要材料费和零星材料费。
3.材料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包括正常施工消耗和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或加工地点运至施工操作、安装地点的堆放和运
输损耗及不可避免的施工操作损耗。
4.当设计要求采用的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基价中不同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5.材料价格按本基价编制期建筑市场材料价格综合取定,包括由材料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和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包括施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和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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