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的水处理及制氢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本部分适用于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水处理及制氢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
3.1为加强核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施工质量水平,统一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的水处理
及制氢系统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制定本部分。
3.2 水处理及制氢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及制造单位的有效技术文件执行,无明确规定时,按
NB/T25043.5及本部分规定执行。
3.3 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NB/T20123的有关规定执行。
3.4 质量计划宜以一个系统或一套设备为对象,涵盖施工各项作业活动。质量计划一般包括若干工序,
每个工序宜对应一个检验批;每个分项工程宜对应一个质量计划。
3.5 核电厂辅助配套设施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结果
只设合格质量等级,当出现不符合项时应按本部分4.1.14的规定执行。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8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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