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贯彻《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及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
提高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促进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降低建筑能耗,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
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
设计。
1.0.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
境参数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
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暖通空调、给水
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
1.0.4公共建筑设计以平时使用为主,突发疫情事件时,以健康
作为价值核心,设计预留适当的技术措施,可通过快速转换方式
至应急运行模式。
1.0.5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说明该工程采取的节能措施。
1.0.6黑龙江省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
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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