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豪四氨乙烯垫片的要求、检验、检验方法,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主体结构材料为聚四氧乙烯的环形平垫片。
4.2出厂检验
4.2.1 出厂检验项目为3.2和3.3规定的项目。
4.2.2 检验时,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垫片以100片为一批(不足100片按一批计,不足抽样数量需
全检),每批随机抽取5片进行检验。任何一项若有1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取加倍数量的样品对
该项进行复检:复检若仍有1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该批产品需要全检。
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项目为3.1.2、3.1.3、3.2和3.3规定的项目。
4.3.2 检验时,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垫片为一批,随机抽取6片进行试验,任何一项若有1片不符
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取加倍数量的样品对该项进行复检:复检若仍有1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定
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或型式检验不合格。
4.3.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验;
b)产品转型;
c)产品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d)产品正常生产满一年;
e)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
f)质量监督机构或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文章源自图集吧-https://www.tanluxing.com/48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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